专利申请流程中,递交后的专利是可以对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来具体操作。
具体法律依据是: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申请人对专利申请进行主动修改的,应当提交《补正书》和相应修改文件替换页。修改的内容不得超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如果专利申请处在主动补正期限外的,除非修改的文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并且具有被授权的前景,则该修改文件可以接受。(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5.2.1.3、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8、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