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政策】事前资助30万元,关于征求《广州市珠江科技新星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深化科技创新领域简政放权的有关要求,结合广州市珠江科技新星专题项目管理的实际,我委对《广州市珠江科技新星专项管理办法》(穗科创〔2015〕10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广州市珠江科技新星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8年6月11日(星期一)下午18时前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我委。

联 系 人:创新人才处陈渊
联系电话:83124059
传真电话:83124157
电子邮箱:kcwrcc@gz.gov.cn

附件:广州市珠江科技新星专题管理办法(修订征意见稿).pdf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18年6月7日


意见稿要点

 

01支持对象

支持35周岁以下青年科技创新人才作为项目负责人牵头组织开展自然科学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自主创新科研活动(软科学研究除外)。

 

02支持方式

每年遴选约100名珠江科技新星,并颁发广州市珠江科技新星证书。
采取事前资助方式。对珠江科技新星入选者一次性给予30万元市财政科技经费支持。

 

03申报条件

1、连续在广州地区全职工作两年以上;

2、专业基础扎实,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潜能,学术思想活跃,无不良科研诚信记录和学术不端行为;

3、年龄在35周岁以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申报人需具有博士学位或副2高以上(含副高)专业技术职称;企业申报人需具有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不受职称限制;

4、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申报人应当参与过国家、省、市科研项目,或是授权发明专利的发明人。

已成为博士生导师的人员不纳入珠江科技新星专题资助范围。

 


广州市珠江科技新星专题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关于实施青年创新人才培养计划的规定,为培养造就一批优秀青年科技人才成为学科带头人,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继续设立珠江科技新星专题,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珠江科技新星专题支持35 周岁以下青年科技人才作为项目负责人牵头组织开展自然科学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自主创新科研活动(软科学研究除外)。每年遴选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事业单位约120 名,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约80 名,共约200 名珠江科技新星,并发给广州市珠江科技新星证书。

第三条 珠江科技新星专题采取事前资助方式,对珠江科技新星入选者一次性给予30 万元市财政科技经费支持。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经费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经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应建立健全项目经费内部管理制度,合理合规使用项目经费,自觉开展和接受经费管理监督检查。

第四条 珠江科技新星专题申报条件:(一)在广州地区工作并全职受聘于广州地区法人单位的人员;
(二)专业基础扎实,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潜能,学术思想活跃,无不良科研诚信记录和学术不端行为;
(三)年龄在35周岁以下。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事业单位申报人需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含副高)专业技术职称;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申报人需具有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不受职称限制;

第五条 以下人员不纳入珠江科技新星专题资助范围:
(一)已成为博士生导师的;
(二)当年申报或者已获得过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广东省杰出青年基金项目等各类省级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

第六条 珠江科技新星专题申报程序:
(一)市科技创新委每年统一在官网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珠江科技新星专题申报指南作为项目之一,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单位和个人可上网查阅和下载。
(二)申报人按照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填写项目申报书,由所在单位推荐,经主管部门或区科技部门加具意见,报送市科创委受理点。

第七条 珠江科技新星专题评审:
(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对申报人能力(潜力)评估为主,课题为辅的原则;
(三)采取网络评审、专家答辩的方式进行,网评专家和答辩专家均为3名,且不对经费进行评审;
(四)专家网评后按网评分数排序并按立项数1:1.5的比例确定进入答辩名额;
(五)网评分占50%,答辩分占50%;

第八条 将部分具有较好基础的项目组织单位纳入立项权下放单位,负责本单位珠江科技新星项目的申报和评审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将不超过限项数量的项目推荐至市科技创新委,同时报告上一年度青年人才成长情况。具体单位在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中确定。

第九条 珠江科技新星项目合同执行期为3年,不受理项目延期申请,但可以申请提前验收。项目负责人不得变更。申报人应本着对财政经费负责的态度谨慎申报。

第十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将予以终止并公示:
(一)项目负责人调离广州地区的;
(二)项目负责人调离原单位,原单位不同意转出项目或者新工作单位不同意承接项目和继续培养人才的;
(三)其他《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终止情形。

第十一条 对拟终止项目按照规定进行评估,对已使用财政科技经费的,同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收回结余及不合规使用的财政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阶段性成果的科技报告。

第十二条 珠江科技新星专题是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组成部分,其申报、受理、评审、公示、立项、年度检查、终止、验收、绩效评价和经费使用等,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广州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依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原《广州市珠江科技新星专项管理办法》(穗科创〔2015〕10号)同时废止。

 

文章来源: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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