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专利申请,简要说明撰写的一般性要求有哪些?

 

广州专利申请,外观专利申请中简要说明撰写的一般性要求有哪些?

2010 年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利审查指南 2010》对简要说明各项内容的撰写提出了相应的规范性规定。整理各项规定,可以得到对简要说明撰写的一般性要求如下:

1) 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由此可见,简要说明的内容已经从立法层面上明确对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的判断有可能产生影响,将与说明书及其附图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要求的内容进行解释所产品的作用是类似的。因此,简要说明的撰写首先应当是客观真实的,不能使用商业性的宣传用语,这是对简要说明撰写最为基本的要求。

2) 简要说明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

按照《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应当是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三个要素以及其结合所产生的视觉效应。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不同,外观设计专利不保护产品的性能,因此涉及产品技术性能和技术效果的内容就不应写入简要说明里面。

3) 简要说明可以解释图片的内容,但是撰写的内容应当与所交的视图或者照片相符

新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按照这一规定,简要说明的作用是对视图或者照片的所反映的内容作进一步的解释。

4) 简要说明的撰写应当简明扼要

从简要说明的作用来看,就是为了对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进行进一步的辅助性的解释和说明,是为图片或者照片服务的。由于文字描述具有抽象性,在阅读者的脑海中,与具象的图片形象相比容易产生不一致,如果长篇大论的进行撰写,显然有悖其根本作用。因此,在撰写简要说明时,应秉持简单扼要的原则,用简洁的文字准确、客观地对需要进行解释和说明的内容进行说明。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