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云”域名被抢注!如何解决域名权与商标权等在先权利的冲突,确定域名权属?
如何解决域名权与商标权等在先权利的冲突,确定域名权属?
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腾讯公司对“Tencent”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有权,与“Tencent”相关的商业标识亦一直由腾讯公司使用,且腾讯公司早在原告邵某注册诉争域名之前就注册了域名“tencent.com”,腾讯公司对“tencent”具有在先的合法权益,而原告邵某对诉争域名中具有识别部分的“tencent”不具有合法权益,也无注册、使用的正当目的,故对原告邵某关于其并未侵犯腾讯公司权利,请求确认争议域名归其所有的主张予以驳回。
本案的审理,明确了确定域名权属的构成要件,维护了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规范互联网域名管理秩序做出了应有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被告的投诉的目的是为了免费取得原告的域名,明显属于不正当竞争,要求法院确认其对域名tencentcloud.com具有合法的所有权,并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
关于原告要求确认其对诉争域名具有合法权益的诉讼请求,南山法院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双方当事人争议情况,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被告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具有恶意”。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