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初审阶段, 申请人对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在初审阶段, 申请人对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 修改时机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的主动修改时机是自申请日起 2 个月内。

由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实行初步审查制,审查周期较短,因此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主动修改应该尽快进行。从审查程序的角度看,申请人是否会主动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是不确定的。如果在主动修改期限内进行审查,可能会出现针对同一缺陷,审查员刚发出了通知书,又收到申请人主动修改的情况,此时申请人还需要对通知书进行答复,整个程序中可能产生混乱,并且不利于提高审查的效率。因此,专利局在审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通常会在主动修改的期限过了之后再进行审查,以避免不必要的混乱和重复劳动。由于外观设计本身的特点,大部分申请人都有申请后尽快获得授权的需求。过长的主动修改期限虽然在某种程度上给予了申请人进行修改的宽裕时间,但总体来看对申请人是不利的。也基于此,2001 年实施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将外观设计主动修改的期限由三个月修改为两个月。

随着时代节奏的加快,产品外观设计的更新换代周期逐渐缩短,申请人对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周期提出了更高的需求。必须等到 2 个月的主动修改期限届满以后再进行审查大大限制了外观设计的审查周期的缩短;而如果不等待主动修改的期限届满就审查授权,授权后发生主动修改的情形又会使审查程序变得更为复杂。

申请人需要注意的是,主动修改的期限属于法定期限,自申请日开始计算,不能请求延长。

 2) 可修改的内容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动修改时对专利申请文件都可以进行修改。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文件主要包括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请求书、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外观设计简要说明。因此,申请人在主动修改期限内可以修改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外观设计简要说明等内容(请求书中除产品名称以外的修改属于著录项目的修改或变更)。当然,“可以修改”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修改,是在一定范围内的修改。

 3) 修改不符合要求的后果

对于申请人的主动修改,审查员首先会核对提出修改的日期是否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

如果是自申请日起 2 个月内提出的主动修改,审查员应当接受,并且审查其修改是否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在修改未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的情况下,以此作为审查文本,继续审查其他内容。修改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的,审查员应当会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该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如果修改超过了两个月的主动修改期限,审查员会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该修改文件。一般来说,超期提交的主动修改文件由于不符合主动修改的时机要求,不能被接受。对于不接受的修改文件,审查员会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但是,如果修改的文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并且该专利申请具有被授权的前景,一般审查员会接受该修改文件。因为,如果因为时机不合适而不接受,审查员需要重新针对该缺陷发出通知书。申请人答复该通知书时提交的修改文件与其超期主动修改文件相同,这样审查员发通知书的行为就成为无效劳动,完全没有必要,而且也延长了审查周期,不利于程序节约。

因此,主动修改的时机是申请人需要特别留意的。但若错过了主动修改的时机又发现了申请文件的缺陷的,申请人完全可以主动进行修改,不必因错过了时机而被动等待审查员的通知书。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应尽量在一次主动修改文件中克服发现的所有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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