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意设计中,如何灵活运用版权和外观设计专利。

 

一般认为,版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是保护创意设计的两种主要方式。这二者的区别有:

1、获权来源不同,版权奉行自动产生原则,外观设计专利通过申请审批后方产生权利且需要缴纳费用;

2、保护地域不同,版权在国际公约成员国均能获得保护,外观设计专利只在审批国家获得保护;

3、保护期限不同,版权根据作品种类、权利人的不同,保护期限有所差别,但通常自创作后不会少于50年,外观设计专利保护10年;

4、排他性效力不同,对于独立创作但表达相似的作品,版权是给予保护的,而外观设计专利具有排他性,专利权人可以禁止他人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外观设计等。

 

如果一个创意设计既可得到版权保护,又可得到专利保护,如何确定最佳的保护方式? 

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来分析:

第一,同一客体既在版权保护期内,又在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内的,权利人可以任意择一权利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在英特莱格公司诉可高(天津)玩具有限公司等侵犯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案中,法院就认为,“没有证据表明中国法律对于外国人的实用艺术作品排斥著作权和专利权的双重保护。英特莱格公司就其实用艺术作品虽然申请了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但并不妨碍其同时或继续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第二,通常来说,同一客体获得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要短于版权的保护期,那么外观设计专利因保护期届满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专利权终止,是否能通过版权进行保护呢?专利权终止并不意味版权的终止,但权利人获得版权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即在专利权终止后,权利人不应在专利权保护的范围内获得版权的保护,但权利人对专利权保护范围外的使用还是享有版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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