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外观设计简要说明超范围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简要说明包括必须写明的四项内容和必要时应当写明的内容。简要说明的修改是否超范围应结合图片或者照片综合判断。
产品名称和用途对外观设计具有解释和说明作用,对产品名称和用途的修改应该以图片作为基础,与图片表示的内容一致。一般来说,将原来与图片内容不一致的产品名称和用途修改为一致的,都属于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范围内的修改;如果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外观设计可以适用于多种产品,具有多种用途,申请人将一种产品名称修改为另一种产品名称,将一种用途修改为另外一种用途,也不属于超范围的修改。有关产品名称的修改是否会超范围已经在前面讨论过,用途的修改与产品名称应保持一致。
设计要点、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两项是对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的描述性的内容,对这两项内容的修改一般不涉及修改超范围的问题,主要是修改得是否恰当。
对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指定其中一项作为基本设计。申请人可以自由选择哪一项设计作为基本设计,对其修改不会导致修改超范围,但有可能涉及多项外观设计能否合案申请的问题。
产品的透明部分;关于单元图案连续方式的说明;细长物品的长度采用省略画法;产品由透明材料或者具有特殊视觉效果的新材料制成;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含色彩;关于外观设计产品属于成套产品的说明等内容,如果对上述内容的修改完全基于原图片或者照片,一般都属于在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范围内的修改。例如,原图片或者照片为彩色的,无论增加还是删除请求保护色彩的简要说明,均属于不超范围的修改。
简要说明中与修改超范围关系最密切的内容主要是有关省略视图原因的内容:
1.如果根据原图片或者照片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简要说明存在错误,那么改正错误的修改属于不超范围的修改。例如,原图片中已包含左视图,但简要说明中却写明“左视图与右视图对称,省略左视图”,明显与图片表示的内容不一致,删除该简要说明属于不超范围的修改。
2.如果根据原图片或者照片无法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原简要说明存在错误,那么修改简要说明是否超范围的判断标准适用前一部分“修改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的规定,即此类简要说明修改的判断标准应与图片或者照片修改的判断标准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