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评价报告涉及的内容和作出的方式有哪些?

专利权评价报告涉及的内容和作出的方式有哪些?2008 年修改专利法时,将修改前规定的针对实用新型专利的检索报告改为针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此举并非仅仅是扩大所涉及的专利权类型、改变所作报告的名称,而且还增加了报告所涉及的内容。

所谓“检索”,是指在各种数据库中查找与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或者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相同或者密切相关的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由此可知,在专利法规定的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中,与检索有关的仅仅是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尽管以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为理由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在所有的无效宣告请求中占很大比例,但是它们并非是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惟一理由。除了新颖性和创造性之外,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还规定了诸多授予专利权应当满足的其他实质性条件。判断是否满足这些实质性条件,有的仅仅根据专利文件本身就能够判断,有的要参见申请案卷才能作出判断,例如修改是否超出原申请的范围,有的要凭借其他证据才能判断,例如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否与申请日之前的在先权利相冲突,但是共同之处在于均无须检索才能予以判断。

在2008 年修改的专利法中,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这表明,第一,该报告应当涵盖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其掌握的信息,资料(包括现有技术数据库、现有设计数据库、专利文件、专利申请文件、申请案卷等)就能判断的授予专利权的所有实质性条件,这使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内容大大超过了过去的检索报告的内容;第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不能只给出结论,而不给出理由或者原因。

例如,专利权评价报告不能仅仅列出经过检索发现的相关文献,接着就简单给出专利权所保护的发明创造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的结论。

关于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作出方式,2010 年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 2 个月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对同一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有多个请求人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仅作出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该专利权评价报告。

为了确保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结论更加客观公正,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未发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涉及的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有不符合专利法及本细则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根据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在审查实践中应当是收到合格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和请求费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两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下面列出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涉及的内容包括:

(1) 外观设计是否属于专利法第 5 条或者第 25 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2) 外观设计是否属于专利法第 2 条第 4 款规定的客体;
(3) 外观设计是否符合专利法第 23 条第一款的规定;
(4) 外观设计是否符合专利法第 23 条第二款的规定;
(5) 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片或者照片是否符合专利法第 27 条第 2 款的规定;
(6) 外观设计专利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 33 条的规定;
(7) 分案的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43 条第 1 款的规定;
(8) 外观设计是否符合专利法第 9 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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