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诉讼探讨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撰写

 

专利侵权诉讼探讨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撰写

关于说明书撰写的探讨

1. 专利所要克服的技术缺陷的技术方案、整体上属于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不应纳入保护范围的内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属于说明书中明确排除的技术方案,或者属于背景技术中的技术方案,权利人主张构成等同侵权的,不予支持。背景技术应仅包含发明创造的相关的现有技术,背景技术中对现有技术及专利所要克服的技术缺陷的描述尽量结合主权的内容,避免主权的保护范围包括有现有技术,或者主权包括了所要克服的技术缺陷的技术方案。

如,针对混凝土搅拌站中的搅拌机构的发明创造,背景技术仅针对搅拌机构本身介绍即可,而不应针对整个混凝土搅拌站进行介绍,更不应针对混凝土搅拌站的其他机构进行介绍。

2. 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不应将不能实现发明目的、效果的技术方案解释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中。背景技术中描述的技术问题、发明内容部分的发明目的、发明内容部分的有益效果描述要一一对应,且应该都是最主要的,并与主权项对应,确保主权项能解决描述的技术问题、能实现发明目的、能达到所描述的有益效果,至于其他附加的技术问题、发明目的及有益效果可在具体实施方式中进一步根据技术特征详细说明。

3. 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应受说明书中公开的具体实施方式的限制,但权利要求包括功能性特征的除外。因此,权利要求中存在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功能性特征时,说明书中应尽可能多的给出具体实施方式。

4.为了便于等同侵权的认定,每个实施例的原理、有益效果均应详细说明,权利要求中提及的区别技术特征,均应对应原理说明、有益效果说明(也有利于创造性的认定)。

5. 说明书对技术术语的解释与该技术术语的通用含义不同的,以说明书的解释为准,对于专利文件中的自定义词,应当依据说明书中的特定含义进行解释,如果在说明书中未对自定义词的含义作出定义,同时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结合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上下文也无法予以清楚解释,导致无法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可以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因此,技术术语存在特定含义时,说明书务必对其详细说明和解释。

当然,以上总结的可能并不全面,仅仅是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和理论研究中对遇到的部分问题的思考。另外,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不仅仅要考虑专利权人的维权,还应综合考虑授权、无效等多个程序,均有待进一步研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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