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专利:带你了解优先权

 

如何申请专利:带你了解优先权。

 

一、优先权的分类

在我国的专利制度中,优先权分为本国优先权和外国优先权两类:

(一)本国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1)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
(2)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3)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且被视为撤回的在先申请不得请求恢复。

(二)外国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二、如何要求优先权?

(1)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在请求书中提出要求优先权声明

未在请求书中提出声明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申请人在要求优先权声明中应当写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

(2)在提出在后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外国优先权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应当由受理该在先申请的国家或者政府间组织的主管部门出具。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格式应当符合国际惯例,至少应当表明原受理机构、申请人、申请日、申请号。

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由专利局根据规定制作,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并且在请求书中写明了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的,视为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3)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

该项费用的数额以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项数计算。优先权要求费每项80元。

(4) 必要时,应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

本国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中记载的申请人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在后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

外国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应当一致,或者是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之一。申请人完全不一致,且在先申请的申请人将优先权转让给在后申请的申请人的,应当在提出在后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

 

三、要求优先权的好处有哪些?

在我国,技术方案是否具有新颖性是专利申请能否被授予专利权的重要判定标准,而所谓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因此要求优先权可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专利申请审查过程中的检索范围,增大授权的可能性。此外,由于实用新型和发明可互为优先权基础,因此要求优先权可帮助申请人在不增大检索范围的情况下改变专利申请的类型。而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来说,仅仅允许作单方向的转换。首次申请为实用新型的,可以随后提出一份外观设计申请,以该实用新型申请作为其外国优先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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