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权人要承担质量担保责任吗?
在一定条件下,商标所有人可以推定为产品责任的保证人,责任前提是商标所有人对产品生产的控制程度最低;但在他人伪造商标的情况下,商标所有人无需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会遇到这样一种现象,某种商品质量问题,导致商品持有人的财产损失甚至人身伤害。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可以起诉商标的权利持有人吗?下面进行分析。
商标的品质担保功能
商标是商品或服务的标志。自商标出现以来,商标的功能不断发展壮大。今天,商标的功能已经从最初的标明商品来源的功能扩展到商品来源、质量保证、广告、标识展示、商誉积累等一系列内容。质量保证的作用是在商品质量保证理论的基础上公认的。具体来说,同一商品与同一商标具有相同的质量。因为商标质量保证功能来源于商标所有者的商品的质量保证义务和商品生产者的商品质量保证责任有一些相似之处,所以,当商品导致人类的破坏,因为质量问题,合格的商标所有者也可以认为是商品生产者在一定前提。因此承担侵权责任。
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是指特定的商标被相应的消费者视为质量的标志。质量保证功能,保证今天购买的商品与昨天购买的商品相同,并附有相同的商标。正如美国的波斯纳法官所说,商标可以区分同一企业的产品与其他企业的产品,也可以通过发布质量信号帮助消费者做出购买日常消费品的决定。这体现在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即“商标使用人应当是商标使用人”。负责商标的质量。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消费者的经验,消费者认为只有找到与商品相依附的同一品牌,才能得到同样的质量保证,从而缓解消费。
根据商标质量保证理论,同一商标下的商品质量与其说是商品的来源,不如说是商品的质量。在这种背景下,商品的制造与商标的使用实际上是可以分离的。一种新的商标使用形式——商标许可,是在成熟的商标质量保证理论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并已被各国商标法所承认。它已成为国内外非常流行的一种法律实践。在商标许可范围内,商标所有人仍有义务保证商标被许可人生产的商品的质量,具体体现在《商标法》第四十三条中。
商标持有人是否承担责任有必要区分不同的情况。
通过调查,结合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的表达商标法的相关条款,我们似乎有一个印象,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共同点与卖方的质量保证功能的保证责任缺陷补偿的民事法律关系。事实上,这为有条件地假定商标所有人是产品责任的主体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商标所有人是否应该承担商品质量的责任,还需要根据不同的案例进行区分。
1、允许他人使用其商标的商标所有人。
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的商标所有人,不直接参与产品的生产,但仍有监督被许可人产品生产的义务。在大多数情况下,商标被许可人虽然没有直接参与被许可人产品的生产过程,但他依靠自己的优势地位或对抗被许可人。被许可人的投资和持有等经济关系,在不同程度上控制和影响被许可人的商品的生产,表现为经济或控制意志。因此,当被许可方的商品有明显的质量缺陷时,被许可方不能。
2、被他人使用的商标所有人。
除了商标所有人在自己的产品中使用商标、授权他人使用商标外,在实践中还存在他人使用商标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所有人是否负有赔偿责任?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所有人没有知识,对产品的生产过程没有控制,不以欺骗的方式使用自己的商标,自然就没有理由受到指责;从的角度赔偿责任,欺诈商标所有者通常是为了抓住商标所有者的善意和挤压他的市场份额利润或欺骗消费者利用第二,是否在任何情况下,商标所有者的利益将会受损,和商标所有者不会受益,但将受损;从信托责任的角度来看,消费者购买侵权产品是基于对商标所有人商誉的信任,但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所有人也是受害者,传统产权的主体可能是。与完全被个人垄断不同的是,由于商标的不可见性,任何人都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无限制地复制和使用他人的商标商标,商标所有人无法控制。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对消费者信任利益的损害不应承担责任。
结论
从以上讨论可以看出,在一定条件下,商标所有人可以推定为产品责任的担保人,责任前提是商标所有人对产品生产的控制程度最低;但是,商标所有人不必承担他人伪造商标的情况。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