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华起诉商家侵犯肖像权、姓名权,要求赔偿200万
原告诉称,原告并未授权被告在其净水器及相关产品的外包装及广告中使用原告肖像、姓名及签名等,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及姓名权。
在被告侵权过程中,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但被告从未回应,并始终未停止侵权行为。
原告认为,原告系从事演艺事业超三十年,享誉全国甚至全球的演员及歌手,其肖像和姓名具有极高声誉和商业价值。
被告以营利为目的,在未经原告许可、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产品和包装上使用原告肖像和姓名、签名,损害了原告精神利益和经济利益。 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未果,故诉至法院。
目前,杭州互联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