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瞪羚企业认定及扶持办法

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瞪羚企业认定及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激发企业创新活力,重点培育和鼓励引进一批快速增长、创新性强的优质企业,创建创新型园区,推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决定开展瞪羚企业认定及扶持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瞪羚企业是指成长速度快、创新能力强、发展前景好、科技含量高,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成长型企业。

第三条 正式认定的佛山高新区瞪羚企业有效期为1年,到期后可再次申请认定。

第四条 佛山高新区设立瞪羚企业扶持专项资金,每年总额度为6000万元,采取先到先得方式,当年额度用完即止。本资助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佛山高新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会同其他园区、职能部门加强资金监管。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企业申报“瞪羚企业”须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一)在佛山高新区“一区五园”内注册三年以上且实地经营,财务制度健全、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二)行业性质:符合佛山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重点围绕汽车零部件制造、高端装备制造、智能制造、光电产业、新材料产业、智能家居、生物医药、现代服务业、电子信息、新能源、节能环保等行业或相关制造领域的生产性服务业领域;烟草、铁路、矿产资源、公用事业、房地产、基础建设、银行、保险、传统商贸等垄断型、资源型、过剩产能型、低端制造型行业除外。

(三)企业性质:非大型央企、国企、外企的生产基地、分公司、销售公司、贸易公司等。

(四)企业无重大违法记录,近三年无重大安全事故。

第六条 “瞪羚企业”的认定,须同时满足“规模效益指标”和“创新门槛指标”:

(一)规模效益指标

入选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十五年,近四年第一年总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且四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且上一年度年正增长;

2.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十五年,近四年每年雇员总数不少于100人且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且上一年度正增长;

3.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五年,且上一年度总收入不低于5亿元,且近三年收入无大幅度下降(下降比例不超过10%);

4.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十年,且上一年度总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近三年收入无大幅度下降(下降比例不超过10%)。

(二)创新门槛指标

入选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A类:近四年平均研发投入强度(四年研发投入总和/四年收入总和)达到2.5%。

B类:筛选条件1:仅有上一年度收入数据的企业,上一年度总收入>5亿元且注册时间不超过8年;筛选条件2:有效数据两年以上的企业,上一年度总收入>1亿元且两年复合增长率>30%。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佛山高新区每年集中开展一次申报认定工作,通过在佛山高新区官方网站发布当年申报通知,组织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相关工作指引进行申报。佛山高新区瞪羚企业认定采取企业自愿申报、认定工作机构初步审核、佛山高新区管委会最终审定的方式进行。

(一)申报

申报企业注册并登陆“佛山瞪羚企业服务平台”(http://fs.chinagazelle.cn/cognizance/list)进行登录申报,在线提出申请,填写并线上提交申报材料,资料审核通过后完成申报。

(二)遴选

佛山高新区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企业筛选和评价等工作。第三方机构根据认定条件和认定要求,对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

(三)审议

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办公会议讨论研究最终认定审核意见,初步确定“瞪羚企业”名单。

(四)公布

将初步确定的“瞪羚企业”名单在佛山高新区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日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接到相关异议的,由佛山高新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负责调查、核实并处理。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佛山高新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报佛山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对外公开发布。

第八条 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佛山高新区瞪羚企业认定申报书(附件);

(二)企业情况介绍,主要内容为企业基本情况、主要产品、行业竞争力、发展规划等;

(三)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四)经审计的企业近四年财务审计报告;

(五)其他证明材料。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九条 加强企业认定奖励

对首次通过佛山高新区“瞪羚企业”认定的,给予25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对于认定的瞪羚企业,政策有效期内首次入选科技部火炬中心认可的独角兽企业榜单,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额外奖励。

第十条 提升企业引智聚才

认定有效期内,瞪羚企业的非本地户籍员工子女申请入读佛山高新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享受与户籍生同等的待遇,按照认定上一年度瞪羚企业的纳税额分配指标:纳税额<1000万元的瞪羚企业,每家最多分配2个指标;1000万元≤纳税额<5000万元的瞪羚企业,每家最多分配4个指标;纳税额≥5000万元的瞪羚企业,每家最多分配6个指标。

第十一条 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建设

(一)对于认定的瞪羚企业按本年认定的研发投入总额的20%额外奖励,最高不超过60万元。

(二)为了推进企业智能化升级,对于认定的瞪羚企业,被评选为佛山市机器人应用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额外资金奖励;在获得佛山市机器人应用示范企业基础上,又进入国家工信部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名单的瞪羚企业,再次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三)鼓励符合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瞪羚企业转化或应用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创新成果,对成果交易受让企业给予首次成果交易费用10%的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二条 创新融资政策支持

(一)鼓励瞪羚企业拓宽融资方式,促进企业获得风险投资,按瞪羚企业首轮融资额的3%给予风险投资管理机构奖励,单个风险投资项目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30万元;对获得风险投资机构投资的瞪羚企业,按首轮融资额的5%给予瞪羚企业奖励,单个风险投资项目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二)设立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用以企业融资补贴。对当年度认定的瞪羚企业予以银行贷款贴息支持,补贴金额为企业在认定当年支付银行贷款利息总额的30%,瞪羚企业在本办法实行期内贴息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三条 搭建瞪羚俱乐部

通过定期举办不同主题的“瞪羚俱乐部”交流会,以科技创新、金融、管理等领域为主题,对接国内外知名专家、企业领袖,增加“瞪羚企业”与高端创新资源之间的交流合作。

第十四条 促进企业加强外部交流

加强对接国际先进理念与技术,每年组织一期瞪羚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学习交流会,到国外知名企业学习借鉴其经营理念、管理模式以及技术创新经验,涉及的交通费及住宿费由管委会按照公务标准给予50%的费用补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发放的费用全数退回,三年内取消申报各级各类奖励奖项和承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佛山高新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负责解释,并负责落实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与其他各级同类扶持政策实行“从高不重复”原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附件:佛山高新区2018年度“瞪羚企业”申报书

 

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瞪羚企业认定及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激发企业创新活力,重点培育和鼓励引进一批快速增长、创新性强的优质企业,创建创新型园区,推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决定开展瞪羚企业认定及扶持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瞪羚企业是指成长速度快、创新能力强、发展前景好、科技含量高,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成长型企业。

第三条 正式认定的佛山高新区瞪羚企业有效期为1年,到期后可再次申请认定。

第四条 佛山高新区设立瞪羚企业扶持专项资金,每年总额度为6000万元,采取先到先得方式,当年额度用完即止。本资助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佛山高新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会同其他园区、职能部门加强资金监管。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企业申报“瞪羚企业”须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一)在佛山高新区“一区五园”内注册三年以上且实地经营,财务制度健全、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二)行业性质:符合佛山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重点围绕汽车零部件制造、高端装备制造、智能制造、光电产业、新材料产业、智能家居、生物医药、现代服务业、电子信息、新能源、节能环保等行业或相关制造领域的生产性服务业领域;烟草、铁路、矿产资源、公用事业、房地产、基础建设、银行、保险、传统商贸等垄断型、资源型、过剩产能型、低端制造型行业除外。

(三)企业性质:非大型央企、国企、外企的生产基地、分公司、销售公司、贸易公司等。

(四)企业无重大违法记录,近三年无重大安全事故。

第六条 “瞪羚企业”的认定,须同时满足“规模效益指标”和“创新门槛指标”:

(一)规模效益指标

入选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十五年,近四年第一年总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且四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且上一年度年正增长;

2.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十五年,近四年每年雇员总数不少于100人且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且上一年度正增长;

3.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五年,且上一年度总收入不低于5亿元,且近三年收入无大幅度下降(下降比例不超过10%);

4.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十年,且上一年度总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近三年收入无大幅度下降(下降比例不超过10%)。

(二)创新门槛指标

入选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A类:近四年平均研发投入强度(四年研发投入总和/四年收入总和)达到2.5%。

B类:筛选条件1:仅有上一年度收入数据的企业,上一年度总收入>5亿元且注册时间不超过8年;筛选条件2:有效数据两年以上的企业,上一年度总收入>1亿元且两年复合增长率>30%。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佛山高新区每年集中开展一次申报认定工作,通过在佛山高新区官方网站发布当年申报通知,组织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相关工作指引进行申报。佛山高新区瞪羚企业认定采取企业自愿申报、认定工作机构初步审核、佛山高新区管委会最终审定的方式进行。

(一)申报

申报企业注册并登陆“佛山瞪羚企业服务平台”(http://fs.chinagazelle.cn/cognizance/list)进行登录申报,在线提出申请,填写并线上提交申报材料,资料审核通过后完成申报。

(二)遴选

佛山高新区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企业筛选和评价等工作。第三方机构根据认定条件和认定要求,对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

(三)审议

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办公会议讨论研究最终认定审核意见,初步确定“瞪羚企业”名单。

(四)公布

将初步确定的“瞪羚企业”名单在佛山高新区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日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接到相关异议的,由佛山高新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负责调查、核实并处理。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佛山高新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报佛山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对外公开发布。

第八条 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佛山高新区瞪羚企业认定申报书(附件);

(二)企业情况介绍,主要内容为企业基本情况、主要产品、行业竞争力、发展规划等;

(三)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四)经审计的企业近四年财务审计报告;

(五)其他证明材料。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九条 加强企业认定奖励

对首次通过佛山高新区“瞪羚企业”认定的,给予25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对于认定的瞪羚企业,政策有效期内首次入选科技部火炬中心认可的独角兽企业榜单,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额外奖励。

第十条 提升企业引智聚才

认定有效期内,瞪羚企业的非本地户籍员工子女申请入读佛山高新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享受与户籍生同等的待遇,按照认定上一年度瞪羚企业的纳税额分配指标:纳税额<1000万元的瞪羚企业,每家最多分配2个指标;1000万元≤纳税额<5000万元的瞪羚企业,每家最多分配4个指标;纳税额≥5000万元的瞪羚企业,每家最多分配6个指标。

第十一条 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建设

(一)对于认定的瞪羚企业按本年认定的研发投入总额的20%额外奖励,最高不超过60万元。

(二)为了推进企业智能化升级,对于认定的瞪羚企业,被评选为佛山市机器人应用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额外资金奖励;在获得佛山市机器人应用示范企业基础上,又进入国家工信部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名单的瞪羚企业,再次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三)鼓励符合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瞪羚企业转化或应用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创新成果,对成果交易受让企业给予首次成果交易费用10%的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二条 创新融资政策支持

(一)鼓励瞪羚企业拓宽融资方式,促进企业获得风险投资,按瞪羚企业首轮融资额的3%给予风险投资管理机构奖励,单个风险投资项目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30万元;对获得风险投资机构投资的瞪羚企业,按首轮融资额的5%给予瞪羚企业奖励,单个风险投资项目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二)设立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用以企业融资补贴。对当年度认定的瞪羚企业予以银行贷款贴息支持,补贴金额为企业在认定当年支付银行贷款利息总额的30%,瞪羚企业在本办法实行期内贴息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三条 搭建瞪羚俱乐部

通过定期举办不同主题的“瞪羚俱乐部”交流会,以科技创新、金融、管理等领域为主题,对接国内外知名专家、企业领袖,增加“瞪羚企业”与高端创新资源之间的交流合作。

第十四条 促进企业加强外部交流

加强对接国际先进理念与技术,每年组织一期瞪羚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学习交流会,到国外知名企业学习借鉴其经营理念、管理模式以及技术创新经验,涉及的交通费及住宿费由管委会按照公务标准给予50%的费用补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发放的费用全数退回,三年内取消申报各级各类奖励奖项和承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佛山高新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负责解释,并负责落实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与其他各级同类扶持政策实行“从高不重复”原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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