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发展专项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佛山市禅城区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发展专项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5〕4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工作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15〕385号)的精神及要求,促进我区小微企业规范升级为上规模企业,鼓励、引导和支持小微企业做精、做强、做优、做大,有效提升我区整体经济质量和水平,根据《佛山市禅城区“四上”企业培育三年行动方案(2017-2019年)》(佛禅府办函〔2017〕108号)精神,为扩大扶持范围和加大扶持力度,现重新修订《佛山市禅城区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

2017年至2019年,首次纳入“四上”企业库、第二年持续在“四上”企业库内的企业,以及培育“四上”企业的重要园区(含村级工业园区)、专业市场和开展“四上”企业辅导服务的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及商会。

“四上”企业统计标准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指年商品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法人企业;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指年商品销售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企业;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指年末从业人数50人及以上,或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及以上即可);资质以内的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指具有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资质(拥有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建筑业法人企业和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法人企业。“四上”企业具体名录以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统计)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首次纳入“四上”企业库的企业。

1.对首次实现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0,000元人民币;

2.对首次实现限额以上的批发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0元人民币;

3.对首次实现限额以上的零售业企业、限额以上的住宿餐饮业企业、规模以上的服务业企业、资质以内的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60,000元人民币。

(二)第二年持续在“四上”企业库的企业。

对首次纳入“四上”企业库后,第二年持续保留在库内的企业(即2017年首次入库,2018年持续在库的企业;或2018年首次入库,2019年持续在库的企业;或2019年首次入库,2020年持续在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0元人民币。

(三)培育“四上”企业的重要园区(含村级工业园区)、专业市场。

对自2017年1月1日起培育或引入“四上”企业落户的禅城区各类园区(含村级工业园区)、专业市场,给予该园区(含村级工业园区)或专业市场运营方每培育或引入1家“四上”企业10,000元人民币的奖励,最高奖励为500,000元人民币。

以上所称“村级工业园区”由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认定;“专业市场”须符合《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中关于商品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定。

(四)开展“四上”企业辅导服务的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及商会。

对辅导“四上”企业入库的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及商会,每辅导1家“四上”企业入库奖励10,000元人民币,最高奖励为500,000元人民币。

该项奖励由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及商会向被辅导企业所在地镇(街道)申报。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在禅城区行政区域内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依法经营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管理及财务制度。近3年来,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10万元及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记录。

(二)2017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实现首次纳入“四上”企业库的企业,以及第二年持续保留在“四上”企业库的上述企业。“四上”企业具体名录以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统计)提供的数据为准。

申报对象中,培育“四上”企业的重要园区(含村级工业园区)、专业市场和开展“四上”企业辅导服务的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及商会只需满足本条第一点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首次纳入“四上”企业库的企业。

1.《佛山市禅城区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佛山市禅城区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承诺书》(附件4);

3.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如已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只需提供此证复印件)。

(二)第二年持续在“四上”企业库的企业。

1.《佛山市禅城区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佛山市禅城区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承诺书》(附件4);

3.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如已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只需提供此证复印件)。

(三)培育“四上”企业的重要园区(含村级工业园区)、专业市场。

1.《佛山市禅城区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园区、专业市场)》(附件2);

2.本园区(含村级工业园区)、专业市场内获奖企业的《佛山市禅城区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3.《佛山市禅城区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承诺书》(附件4);

4.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如已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只需提供此证复印件)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5.首次纳入“四上”企业库的企业经营场所租赁合同。

(四)开展“四上”企业辅导服务的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及商会。

1.《佛山市禅城区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及商会)》(附件3);

2.本机构辅导的获奖企业的《佛山市禅城区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3.《佛山市禅城区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承诺书》(附件4);

4.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如已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只需提供此证复印件)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5.中介机构与企业辅导服务的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 申报、审核及审批程序

(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每年组织启动申报工作。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将完整的申报材料报送企业所在镇(街道)的市场监督管理分局。

(三)各镇(街道)市场监督管理分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初审,核实企业新增规模以上企业资质,确定奖励资金的类型和金额,并会同镇(街道)财政局对区、镇(街道)两级财政各应承担的资金金额进行核算;必要时组织现场核查。

(四)各镇(街道)市场监督管理分局会同镇(街道)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填写《佛山市禅城区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发展专项资金推荐汇总表》(附件5),与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含电子版),于每年6月10日前报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

(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汇总各镇(街道)申报材料,会同区统计、财政部门提出复核意见后,制定《专项资金安排方案》,提交区政府审批。

(六)《专项资金安排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局将区级负担的专项资金拨付至各镇(街道),各镇(街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区、镇(街道)两级专项资金统一拨付给企业。

第七条 申报受理时间

每年3月1日至5月30日受理上一年度符合条件项目的奖励申请。其中本办法奖励标准第一项、第二项申请时间为3月1日至4月30日。

如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第八条 监督管理

(一)全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使用分配效益和财务管理等进行总结。

(二)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依法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使用分配、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健全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依法责令其将已收资金退回财政部门,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奖励标准的第一至三项所需资金按照区对镇(街道)财政体制,由区和镇(街道)两级按5:5比例共同承担,第四项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即奖励年度为2017年至2019年。之前区政府出台的政策性文件与本办法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负责解释并具体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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