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商标品牌推广资助办法

佛山市禅城区商标品牌推广资助办法

为进一步增强我区市场主体用商标品牌引领市场的动力,加速形成以自主品牌、自主创新为核心竞争力大的经济发展模式,增强我区经济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建设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佛禅府办[2010]8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助宗旨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我区创新驱动、“强中心”的发展战略,建立健全商标品牌推广的资助机制,加大“商标外拓”力度,引导我区市场主体以开放的视野和思维,运用商标品牌加强国际国内经济合作,提升我区自主品牌的知名度和国际化水平,促进我区产业结构升级与城市优化。

第二条 资助范围和对象

(一)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集体或证明商标,其商标持有人为在禅城区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或住所地为禅城区的自然人。

(二)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单一注册的商标,以我国为基础注册地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欧盟、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在境外获准注册的商标,其商标持有人为在禅城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或持有禅城区纳税证明的企业、事业学校及其他组织。
商标持有人为两人及以上的,其商标证书上载明的第一顺序权利人为收款人。
第三条 资助种类和标准
(一)驰名商标资助:对上一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商标所有人,每件商标一次性资助100万元人民币。(本办法所称中国驰名商标,是指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
(二)著名商标资助:对上一年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的商标所有人,每件商标一次性资助20万元人民币。
(三)集体(证明)商标资助:对上一年注册为集体(证明)商标的商标所有人,每件商标一次性资助50万元人民币。
(四)商标国际注册资助:
1.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的,在获取《商标注册证》并通过各指定国核准注册后一-次性申领资助,资助金额为每件商标注册官费的60%(按成功注册国家计算),但最高不超过50,000元人民币。
2.在欧盟或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取得注册的,每件一次性资助10,000元人民币。
3.在单一国家取得注册的,每件一次性资助3000元人民币。
4.在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取得注册的,每件一次性资助2000元人民币。

“一 次性资助”是指一件商标只能在本办,法中同一个资助种类享受一次资助,但不影响其在不同资助种类同时获得资助,也不影响其同时享受国家、省、市等相关扶持政策。

第(四)项须在本办法实施后取得商标国际注册证明文书才有资格申请资助(以商标国际注册证明文书的签发时间为准,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的,应获取马德里国际注册证书满18个月提出申请)。同一件商标(指同一注册人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相同或相近)国际注册资助总额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

第四条 资助经费

商标品牌推广资助经费由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 申报纳入区财政年初预算安排,并负责申请拨付给资助对象,以补贴形式用于资助禅城区商标品牌推广工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受理、专家评审、择优扶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请资助须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主体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佛山市禅城区商标品牌推广资助经费申请表》(附件1,同时提交电子版)。
(四)《申请资助承诺书》(附件2)。
(五)申请人银行账户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六)商标注册证及驰、著名商标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申请国际注册资助的除提交以上(一)至(五)项外,还需提交:
1.境外商标注册证明文书(其中通过马德里体系注册的须提交在各指定国核准注册的证明文件)、中文译件复印件。
2.商标国际注册付款凭证复印件。委托境内代理机构的应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和发票复印件,没有委托境内代理机构的应提供对境外代理机构的付款凭证复印件或者注册地注册核准机构的官费付款凭证复印件。
所有材料一式两份,加盖资助对象的公章,并提交原件给审核机关核对。
第六条 申请资助时间和程序
每年7月1日-7月31日接受资助申请,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在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佛山市禅城区商标品牌推广资助经费申请表》并按规定填写,盖章后连同相关材料报送到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
(二)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于材料不齐的限期予以补充,并在材料补正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将审核确定补贴的单位名单及补贴金额报区人民政府审批;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由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申请拨付补贴资金给资助对象。
第七条 资助监督
申请资助的单位虚报、冒领或者以非正常申请方式套取或骗取专项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要求其退回资助金额,5年内不得由请资助,并将申请人录入诚信档案。

第八条 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之前区政府颁布的政策性文件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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