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成套产品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008 年修改的《专利法》实施后,相似外观设计产品的专利申请也随之出现。这两类产品的相同之处在于,在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中,包含了多件外观设计产品。因此在撰写设计要点的要求上除了应当满足的基本的规范外,还应当满足其特定的要求。
首先,应该写明各产品共同的设计要点。
成套产品的构成要素之一,就是各产品间要有相同的设计构思,即各产品的设计风格是统一的,进一步讲,就是形状、图案与色彩三要素有机结合的统一。相似外观设计的各产品之间,更应当满足高度的“一致”性。
从两者的定义来看,无论是成套产品中的各产品之间,还是相似外观设计中的各产品之间,都必然存在着“同一”性。也就是说,需要共同的设计要点,作为彼此之间的联系构成要件。如果各产品的设计要点各不相同,没有必然的交叉与关联,那么从定义上就不能满足其成立的条件。
其次,虽然成套产品和相似外观设计产品中,各个产品间必然有着共同的设计要点,但并不意味着各个产品本身不能有自己所特有的设计要点。
因此,作为成套产品或者相似外观设计产品而言,设计要点的撰写可以包含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各产品共同的设计要点,这是必须要写明的;另一部分是单个产品的设计要点,这一部分如果申请人认为有必要进行说明,则可以进行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