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省以上科学技术奖培育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8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佛府办函〔2018〕770号),鼓励科学技术创新,激发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氛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禅城区省以上科学技术奖培育是指选择禅城区范围内技术创新性强、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产业发展带动力和示范效应强的项目进入项目库,并对当年入库项目给予扶持。经辅导和培育,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向上级科技主管部门推荐提名省科学技术奖或国家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是禅城区省以上科学技术奖培育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禅城区省以上科学技术奖培育项目每年受理一次,每次入库项目不超过30项。

第二章 培育项目的申报及入库

第五条 申报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项目必须是禅城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应用推广,或者第一完成单位为禅城区内企事业单位与国内外合作开发的成果。

(二)申报项目必须经过科技成果评价并已进行科学技术成果登记。

(三)申报项目要求研究成果整体推广应用时间2年以上,并已取得相关专利授权或软件著作权或论文发表。

(四)同一第一完成人每年只能申请入库项目2 项,同一第一完成人在库项目不超过3 项。

第六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在知识产权、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等方面存在争议的项目。

(二)已经获得国家、省科技奖的项目。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行政许可的项目。

(四)未解密的保密项目。

(五)已获得禅城区科学技术奖或禅城区科技创新项目的项目。

(六)已从禅城区省以上科技奖培育项目库出库的项目。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书(原件)。

(二)申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项目结题验收书或科技成果评价报告以及科技成果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与本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情况材料:包括授权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品种权、农业新品种证书等;已发表的论文、专著等。专利应附上摘要和权利要求书;论文及专著附首页及版权页(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知识产权权利人、成果评价、成果登记证明中的参与研究单位未列入项目主要完成单位时,必须出具《同意不参与报奖声明》,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代表性论文(专著)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主编或副主编)、知识产权权利人、发明专利发明人以及成果评价、成果登记证明中的完成人未列入项目主要完成人时,必须出具《同意不参与报奖声明》,并由其本人签名。确实无法找到本人签名的,应提供情况说明及项目不存在知识产权争议的承诺函(原件)。

(六)推广应用佐证材料(用户使用报告)及经济、社会效益佐证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检测报告及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业审批、许可等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八)查新报告、标准、相关成果获奖证书等技术水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第八条 入库主要流程

(一)申报单位申请项目入库。

(二)由镇(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报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复审。

(三)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组织第三方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如有必要将到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如发现企业无实际经营、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扶持资金等行为,将取消其申报资格。

(四)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确认评审结果并在禅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上公示入库项目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拟定资助方案报区政府审批。

(五)资助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将资助经费拨付给企业。

第九条 入库项目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将拟入库项目名单向社会公布,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入库项目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提出。

提出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表明真实身份,提供有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名的书面材料,并提供有效的佐证材料,凡是匿名或单位未盖公章的材料不予受理。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对评审结果进行复审。

第三章 培育项目的评审及出库

第十条 评审标准

评审专家根据下列标准,结合申报项目的实际科研成果和推广应用情况确定档次:

(一)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成为行业共性技术或关键技术,成果转化程度高,市场竞争力强,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作用,并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一档。

(二)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并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二档。

(三)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具有市场竞争力,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并创造了一定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三档。

成果评价报告或验收意见无技术水平认定的,由评审专家结合项目的申报书及成果评价材料、查新报告、专利、检测报告、论文及成果应用推广等佐证材料,确定入库等级。

第十一条 项目出库

禅城区省以上科学技术奖培育项目入库存续期为三年。符合以下两种情况,项目自动出库:

(一)项目入库期间获得省以上科技奖。

(二)项目入库三年后仍未获得省以上科技奖。

第四章 培育项目的资助及管理

第十二条 扶持资金规模

每年用于禅城区省以上科学技术奖培育项目的扶持资金总规模不超过200万元,由区、镇(街道)级财政按照区、镇(街道)税收分成比例承担,其中镇(街道)负担的资金先由区财政统一垫付,再从划拨给各镇(街道)的税收分成款中结算。

第十三条 资金的资助方式

入库项目的资助方式为后补助:一档资助10万元、二档资助8万元、三档资助6万元。

第十四条 资金的使用

项目完成单位应将不低于70%的财政资助资金用于奖励做出重要贡献的完成人,留成部分可用于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经费、科技管理经费、工作人员补贴,或用于申报省和国家科学技术奖所需的科技服务和管理费用。

项目完成单位应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科技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如发现申报单位有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金等行为,将撤销入库项目追回已拨付资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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