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佛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佛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公示、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申请主体是公民的,其主要工作应在佛山市内完成;申请主体是组织的,应当是在佛山市注册或者设立的独立法人机构,并且是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
第四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一)在项目完成过程中,仅从事组织协调、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
(二)在知识产权、项目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等方面存在争议的项目和个人;
(三)申报的研究成果整体推广应用时间未满2年;
(四)已经获得国家、省、市政府科技奖的项目;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行政许可的项目;
(六)未解密的保密项目。
第五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科学技术成果必须拥有合法的知识产权,并采取了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是市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奖励的范围和标准
第一节 市科技进步奖
第七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1款所称企业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是在本市注册的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总裁或企业主要负责人;
(二)申请人致力于培育高效的管理、研发和经营团队,并形成独特的经验和方法;
(三)申请人积极推动产学研各方联合开展行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突破了产业发展中的技术瓶颈,促进了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优化调整;
(四)申请人所在企业在本行业中具有明显的比较竞争优势(品牌、价格、质量、标准、营销和服务网络等),企业主导产品的性能指标和技术经济指标明显优于同类产品;
(五)申请人所在企业应当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近三年销售收入、净利润和纳税额显著增长,且近三年自主研发资金投入占销售收入3%以上。
第八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2款所称技术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申请人在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重大成果或系列发明,该成果或发明属于行业关键、核心技术上的重大创新,其实施应用后,促进了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优化调整,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申请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重大发现或发明,促进了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理论与应用技术的发展,在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发表论文并得到广泛正面引用,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
第九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第1款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应用技术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取得或者生产出具有较大市场价值、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科技成果,并进行应用推广的活动。
第十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第2款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环境保护、医疗卫生、教育、自然资源调查及其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其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或者在计量、技术标准、科技信息、科技立法、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中取得科技成果,并进行应用推广的活动。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第3款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佛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工程项目。
重大工程项目应当在佛山市内建设,有国家、省或者市发改部门立项批文以及建设、质检、环保、消防等验收合格文件。项目应当正式运营2年以上,且在运营过程中没有出现质量问题及社会不良反应。
第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第4款所称“创新服务项目”是指在建成的公共创新服务平台等科技服务机构中,提供研发设计、创新创业、成果转化、科技金融、知识产权、检验检测、资源共享、人才引进等科技服务活动。
第十三条 市科技进步奖的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项目: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成为行业共性技术或关键技术,成果转化程度高,市场竞争力强,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作用,并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并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具有市场竞争力,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并创造了一定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社会公益项目: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并在本行业内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在本行业内得到较广泛应用,并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已经在本行业内推广应用,并取得了一定社会效益,对科技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重大工程项目:
在关键技术、技术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性能参数、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进步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技术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性能参数、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进步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技术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性能参数、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四)创新服务项目:
为社会自主创新活动提供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易转让等服务,推进创新要素的高效流动、组合、集成和共享,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为社会自主创新活动提供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易转让等服务,推进创新要素的有效流动、组合、集成和共享,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为社会自主创新活动提供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易转让等服务,推进创新要素的合理流动、组合、集成和共享,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五)对在推进我市科学技术发展进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家和技术人才;对在完成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计划、工程和项目过程中,为我市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组织,经学科(专业)评审组初评、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议提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授予特等奖。
第二节 市专利奖
第十四条 市专利奖的评定标准如下:
(一)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
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稳定,其技术方案构思巧妙、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对解决本领域关键技术问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且专利权人、实施单位对于该项专利权的运用和保护积极主动,取得显著成效的,可以评为专利金奖;
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稳定,其技术方案构思巧妙、创新性较强、技术水平较高,对促进本领域的科技创新有较大推进作用,取得了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且专利权人、实施单位对于该项专利权的运用和保护积极主动,取得较大成效的,可以评为专利优秀奖。
(二)外观设计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稳定,其形状、图案和色彩等方面设计独特、创新程度高、实用性强、有文化内涵,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且专利权人、实施单位对于该项专利权的运用和保护积极主动,取得显著成效的,可以评为外观设计金奖;
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稳定,其形状、图案和色彩等方面设计新颖、创新程度较高、实用性强、有文化内涵,取得了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且专利权人、实施单位对于该项专利权的运用和保护积极主动,取得较大成效的,可以评为外观设计优秀奖。
第三章 申报与推荐
第十五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申请人须填写由市奖励办制作的申报书,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其中,申报市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必须经过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和科学技术成果登记。申报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同一项目的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必须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第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所称“其他单位”是指具备推荐条件并经市科学技术局认可的市属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省直属驻佛山部门,以及其他特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第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直接关系到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实验动物、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部门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十八条 经过评定未授奖的项目,若在之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补充相关材料后再次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十九条 经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项目和人选,由市奖励办在市科学技术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10日。任何单位或公民对形式审查合格项目和人选持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有效期内向市奖励办提出,逾期不予受理。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第四章 评 审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各学科(专业)评审组的初评结果,评定市科学技术奖的拟奖项目(人选)、奖励等级等;
(二)对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设委员共31人。主任委员由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负责人担任,设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长1人。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委员连续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每次换届应有不少于30%的更换率。其人选由市科学技术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聘任。
第二十二条 学科(专业)评审组设组长、副组长各1人,成员3-5人。组长、副组长至少有1人由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相关专业的专家担任,成员在市科技咨询专家库中挑选。
第二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及候选项目的完成人,不得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或者学科(专业)评审组成员的身份参加评审。
第二十四条 经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市奖励办提交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相应学科(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第二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如下:
(一)初评由各学科(专业)评审组以书面(含电子书)评审或会议评审方式进行。各评审组成员对每一候选人(项目)进行独立评分并签名,去掉最高和最低分,取其余分数的平均分作为最后得分。各评审组按照得分排序,确定初评拟奖结果,对推荐的市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专利金奖、外观设计金奖项目和人选(下称重点奖项)需写出评审意见。
(二)学科(专业)评审组对于初评推荐的重点奖项,可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考察,并写出评价意见。
(三)总评由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参加评审的委员数量必须占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评审委员在总评会议上听取各学科(专业)评审组关于初评和现场考察情况的汇报。必要时,市奖励办可要求重点奖项的候选人、项目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在总评会议上答辩。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产生总评结果,获奖项目和人选应当获得到会委员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多数通过,未通过的,依次降低等级或落选。
第五章 公示与异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拟奖项目和人选由市奖励办统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项目和人选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规定时间内向市奖励办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以及合法、有效的证明。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单位提出异议的,异议材料应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凡是匿名材料或者单位未盖公章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是涉及候选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等问题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候选人和项目完成人、完成单位对评审结果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二十九条 市奖励办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及其证明材料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应予受理。
第三十条 实质性异议由市奖励办负责协调处理,有关推荐单位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市奖励办审核。市奖励办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会委员、学科(专业)评审组成员,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市奖励办审核。非实质性异议跨部门的,由市奖励办负责协调处理,相关推荐单位协助,其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该项目和人选不予授奖。
第三十一条 市奖励办应当向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其处理意见,交由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裁决,并将裁决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
第三十二条 异议自市科学技术奖拟奖项目和人选公示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且符合授奖要求的,可以参与本年度授奖;自公示之日起6个月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自公示之日起6个月后处理完毕的,需要重新推荐。
第六章 授 奖
第三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局对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定的拟奖项目和人选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条 市科技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特等奖的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15个;一等奖的人数不得超过10人,单位不得超过7个;二等奖的人数不得超过7人,单位不得超过5个;三等奖的人数不得超过5人,单位不得超过3个。
第三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奖金分别为:
市科技进步奖:特等奖50万元,一等奖15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
市专利奖:专利金奖15万元、外观设计金奖10万元,专利优秀奖、外观设计优秀奖5万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佛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佛科〔2006〕1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