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企业人才子女入学方案(修订)

佛山市禅城区企业人才子女入学方案(修订)

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引进人才子女教育服务工作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佛府办〔2017〕4 号)、《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关于优化“金禅卡”服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佛禅府办〔2018〕2 号)、《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推进“通济才智”工程建设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佛禅府办〔2017〕31 号)和《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促进“百企争先”奖励办法的通知》(佛禅府办〔2016〕22 号)精神,结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企业人才子女入学方案的通知》(佛禅府办〔2016〕38 号)颁布后的实际执行情况,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各类人才子女入学(“入学”指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和转学)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健全人才服务工作机制,加大对我区骨干企业和龙头企业的支持,优化与我区重点经济产业相匹配的人才服务政策,营造有利于企业发展和各类人才引进的公共教育环境,为我区深度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和优质教育服务。

二、入学方式

人才子女实施多样化入学方式,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属户籍生的以“划分地段,就近入学”为主,属借读生的以政策性借读和积分入学为主,也可按照本方案扶持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三、扶持对象

(一)在禅城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优质企业:

1.A 级企业:上年销售额和营业额总额达到 2 亿元,且上年纳税额达到 5 千万元;

2.B 级企业:上年销售额和营业额总额达到 1 亿元,且上年纳税额达到 2 千万元;

3.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

4.中国驰名商标企业与广东省著名商标企业;

5.区经济和科技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认定的重点扶持企业。

(二)在禅城区工作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才:

1.“金禅钻石卡”“金禅卡”持有者;

2.“通济才智”A 类(杰出高层次人才)、B 类(创业创新领军人才)、C 类(急需紧缺创业创新人才)人才;

3.其他政策规定的行业人才。

四、入学条件及学位安排

(一)优质企业类。

A 级企业,原则上每年安排 5 个以内义务教育入学指标;B级企业、省级研发机构和名标企业,每年安排 3 个以内义务教育入学指标;区重点扶持企业,每年安排 2 个入学指标。符合企业入学指标条件的员工子女入学,由区教育部门以其居住地或工作单位为依据就近就便安排学位。对于 A 级企业扶持对象子女申请转入的,公办学校可供安排学位不能满足时,可参考家长意愿协调入读区内优质民办学校。

(二)人才类。

1.“金禅钻石卡”持有者和“通济才智”A、B 类人才、佛山市重点产业引进第一类人才,其子女入读本区义务教育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的,可根据意愿安排入读;插班入读的,在有学位的学 校中根据意愿选择入读学校。

2.“金禅卡”持有者、“通济才智”C 类人才子女和佛山市重点产业引进第二、三、四类人才子女入学,由区教育部门以其居住地或工作单位为依据就近就便安排学位。

3.金融行业上年纳税额达到 500 万元且实现正增长的金融机构,每年不超过 2 名年缴纳个税达到 5 万元的从业人员的子女及佛山市高端金融人才子女入学,由区教育部门以其居住地或工作单位为依据就近就便安排学位。

(三)入学对象家长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当年在禅城区内企业服务;

2.原则上在本企业缴纳社保 1 年以上(计算至当年 8 月 31 日)或在禅城区缴纳个税。

(四)企业的入学指标包含新生入学和转学,A、B 级企业内的“金禅钻石卡”“金禅卡”持有者和“通济才智”人才子女录取数量,不占用企业的入学指标。

五、申办程序

(一)申请按人才子女扶持政策入学的家长,在当年中小学入学网上报名时,须在报名系统上选择“人才子女”类型。

(二)报名确认时,家长须到报名点提交人才子女入学材料

(具体材料见附件),由报名点学校在报名系统上传入学材料。

(三)人才子女入学材料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审核结果和录取学校均与户籍生同步公布,家长可在区教育部门公布的时间内登陆禅城区招生系统查询。

(四)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原则上需按当年区教育部门公布的转学时间和报名方式进行申请。

六、工作要求及有关说明

(一)符合本办法的企业,入学指标须用于本企业在职员工子女,并对申请入学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取消所 在企业当年享受入学优惠政策的资格,且 3 年内不得申请。

(二)严禁任何个人和企业买卖入学指标或利用入学指标牟取不当利益,如有违反,取消享受入学优惠政策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方案由区教育局、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七、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实施,有效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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