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提升我区小微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支持、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快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限额以上商业企业(以下称“小升规”),进一步增强我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5〕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16〕58号)、《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德区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工作提升方案的通知》(顺府办发〔2016〕98号)的政策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执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三条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业企业是指年商品销售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和年商品销售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

第四条  本扶持资金来源于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区经济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在年度预算范围内对符合条件的“小升规”企业给予扶持补助。

第五条  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区财税局负责扶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及拨付工作,并根据工作安排,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七条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制订年度资金预算,组织开展资金申报,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各镇(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企业申请材料的核准上报及日常指导等工作。

 

第三章   支持范围及方式

第九条  本办法采用补助的扶持方式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分阶段给予补助,扶持标准如下:

2015-2018年当中任一年度,企业首次从小微企业升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限额以上商业企业(以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提供的数据为准),次年财政根据预算安排给予8万元资金补助;自企业首次上规上限后持续一年在库,次年财政根据预算安排给予6万元资金补助;自企业首次上规上限后持续两年在库,次年财政根据预算安排给予6万元资金补助。同一企业享受资金补助年限不超过3年。

 

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顺德区办理工商登记,依法经营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管理及财务制度。

(二)符合扶持要求,工业企业要求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2000万元或以上,批发业企业要求上一年度商品销售额达2000万元或以上,零售业企业要求上一年度商品销售额达500万元或以上,并已纳入国家统计局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系统。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

(一)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发布申报通知(指南),通知各镇(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组织企业申报。

(二)申报企业根据申报通知(指南)要求提交项目申报材料到所在镇(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主要包括:

1.资金申请表;

2.承诺函;

3.营业执照(非三证合一的企业需同时提供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复印件(其中新投产、新开业的企业提供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5.最近两个会计年度最后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其中新投产、新开业的企业提供上一年度最后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6.申报通知(指南)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均要求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确认。

(三)各镇(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对申报材料出具初审意见后汇总报送至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申报材料不符合受理要求的,通知企业完善申报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五章   资金审核及拨付

第十三条  资金审核及拨付的程序如下:

(一)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对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核。

(二)根据审核结果,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将拟扶持企业名单在顺德经济网上进行社会公示,且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列入资金使用计划。

(三)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发文确定企业扶持名单及金额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将审核无误的材料送区财税局申请资金拨付。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十四条  扶持资金实行信息公开。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在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如下信息:

(一)资金管理办法。

(二)资金申报通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等。

(三)资金拟扶持的申报企业名单。

(四)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申报企业需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存在利用虚假资料进行申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将追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且三年内不予申请本扶持资金。

第十六条  获得资金扶持的企业应积极配合区统计部门的数据采集填报工作,并登陆全国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运行监测平台参与运行监测,提供相关经济运行数据,反馈企业经营情况。同时,自觉接受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及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监察。

第十七条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公示及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