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佛山市禅城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推进禅城质量发展工作,引导和激励区内组织采用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益,提升我区综合实力,根据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决定》(粤发〔2016〕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借鉴国内外及其他省市有关质量奖活动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禅城区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区政府质量奖)是禅城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由区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在禅城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在行业内质量领先、技术创新、品牌优秀、效益突出,对禅城区社会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

第三条 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以“好中选优,树立标杆”为宗旨,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开展,不向申请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区政府质量奖为年度奖,不设终身制,每两年评选一届,从2017年开始实施,每届获奖组织不超过4个。如无满足获奖条件的组织,名额可空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设立禅城区政府质量奖专家评委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委会),下设专家评委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

第六条 专家评委会由质量专家、知名学者、企业管理专家和区政府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成员名单由秘书处提出,报区政府批准后确定。

专家评委会成员每届任期自区政府批准之日起至下届评委会成员经区政府批准之日止,一般为两年。专家评委会成员可连任。

第七条 专家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区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的开展,决定和处理区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议区政府质量奖评审规章、制度、程序和标准等工作规范。

(三)审议评审结果,提出授予区政府质量奖的建议名单。

(四)其他重要工作。

第八条 秘书处作为专家评委会的常务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中涉及的一系列规章、制度、程序和标准等工作规范。

(二)选拔评审人员,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评审专家组。

(三)受理区政府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并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名单。

(四)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监督获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和标识。

(五)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六)向专家评委会报告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组织名单。

(七)负责区政府质量奖梯队培育库的建立和维护。

(八)其他有关工作。

第九条 秘书处负责建立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组建若干行业评审专家组,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镇(街道)及行业协会负责本系统、本行政区域和行业内区政府质量奖的发动、培育、申报、推荐以及监督管理工作,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区政府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禅城区行政区域内注册5年以上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产业、节能、环保、质量等政策,依国家规定取得相关证照。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卓越绩效管理,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和品牌创新,特别是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成效,达到省内同行业前列,并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

(三)产品、服务、工程、环保质量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省内处于领先地位,在近3年国家、省、市或区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无不合格记录,最近3年无消费者重大投诉,出口产品近3年没有因质量问题被国外有效通报或索赔。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顾客满意程度高。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保、税收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二条 评审标准是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定基础,也是组织自我评价、自我改进的参考依据。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应体现科学性、先进性和有效性,借鉴和吸收国内外先进质量奖的评审标准。

第十三条 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主要按照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最新版本执行。评审细则由秘书处另行制订并报专家评委会批准。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组织申报。

(一)印发通知。秘书处向社会公布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机构及人员组成,公布本年度区政府质量奖申报通知及相关内容。

(二)组织申报。各行政主管部门、镇(街道)、行业协会等单位动员各组织自愿申报,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审查把关,提出推荐意见。

(三)推荐上报。申报材料由推荐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统一报至专家评委会秘书处,秘书处安排专人进行材料归档和分类。

第十五条 形式审查。

秘书处安排专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提请评审专家组评审;审查未通过的,向申报组织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

第十六条 实施评审。

秘书处负责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组织和结果核准,评审过程由专家库随机抽取组成的评审专家组具体实施。

材料评审。评审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报告,按不超过获奖总数2倍的比例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提交秘书处进行核准。

现场评审。评审专家组根据现场评审细则对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并出具现场评审报告。

综合评审。评审专家组对组织的材料评审及现场评审情况进行综合评审,形成区政府质量奖建议名单,提交秘书处核准。

第十七条 获奖通报。

(一)专家评委会审议。秘书处提请专家评委会审议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报告、建议名单,形成建议授奖名单。

(二)社会公示。经专家评委会审议通过的建议授奖名单,向社会公示10天,接受社会监督。秘书处负责受理与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专家评委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三)区政府审定。专家评委会拟定授奖组织名单,呈请区政府审定。

(四)结果公布。区政府发布区政府质量奖授奖决定,召开颁奖大会,向获奖的组织颁发证书和奖牌。

第十八条 已获得市级以上政府质量奖(含国家提名奖)的组织,不再申报禅城区政府质量奖。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九条 荣获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由区政府表彰奖励,颁发证书和奖牌,并给予每个获奖组织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条 区政府质量奖奖励经费及评审和管理经费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纳入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第二十一条 已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间隔两届后,方可再次申报区政府质量奖,再次获奖的,只授予奖牌和证书,不再安排奖励经费,不占用当年授奖名额。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会同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区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的质量控制及卓越绩效运行情况和工作业绩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秘书处要及时提请区政府撤销其区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组织5年内不得参加区政府质量奖的申报。

第二十四条 获奖的组织在获奖后2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秘书处提请区政府撤销其区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被撤销奖项的组织3年内不得参加区政府质量奖的申报。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的;

(二)质量不稳定,国家、省、市、区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发生消费者重大投诉、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的;

(三)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情况属实、造成国家形象和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四)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被人民法院或政府职能部门判定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致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五)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其他违反区政府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获奖组织应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不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和创新能力。获奖组织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发挥模范带动作用,促进禅城区内各类组织采用先进管理方法,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二十六条 获奖组织可在品牌形象宣传推广中展示区政府质量奖标志,使用时应注明获奖年份。区政府质量奖标志不得用于具体产品及其外包装。

被撤销奖项的组织自奖项撤销之日起30日后不得继续使用区政府质量奖标志,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会同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和监督评审工作。参与区政府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机构或个人,将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禅城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机构外,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进行禅城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活动。禅城区政府质量奖奖牌、证书由禅城区人民政府授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政府质量奖标志、奖牌和证书,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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