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知识产权质押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细则

顺德区知识产权质押信贷风险补偿金 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 改革 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 、《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实施意 见》(粤府办〔2013〕3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知识产 权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提质增效的作用,提升政府财政资金杠杆和风险保障作用,实现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缓解轻资产的科技型、中小型企业融资难问题。按照《顺德区企业信贷风 险补偿金管理办法》(顺经发〔2017〕245号)的有关规定,制 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采用包括专利、版权(著作权)和商标等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获得银行授信资金或其他金融机构资金的融资模式。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的贷款对象为在顺德区行政区域内 登记注册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顺德区为主要纳税 地的科技型企业及中小型企业,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运用自主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的意向;

(二)企业拥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商标、版权等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 优先支持以下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

(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纳入培育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国家、省或市创新创业大赛优胜企业;

(三)获得国家或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称号的企业;

(四)获得广东省创新型试点企业或创新型企业称号的企业;

(五)近5年内获得国家、省、市、区科技立项的企业;

(六)拥有1项(含)以上有效发明专利或3项(含)以 上有效实用新型专利的企业。

(七)拥有1项(含)以上驰名商标、广东著名商标或3项(含)以上商标软件著作权的企业。

(八)符合我区产业布局和发展方向的、经济效益较好的、具有中长期发展前景的企业。

第五条 单个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单笔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可续贷1年),且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补偿金存续期。

第六条 合作金融机构应结合市场因素给予扶持企业优惠利率,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的1.5倍。

第七条 当企业出现逾期还款,以借款企业逾期还款次日 起第60个自然日启动风险补偿。出现风险的单个项目补偿金 承担贷款本金的 70%,并以该笔贷款逾期之日在该合作金融机构发放的该类纳入风险补偿金贷款余额不高于 10%比例金额 为限启动临时性补偿(具体比例在申报指南中明确) 。

第八条 单个合作金融机构该类补偿金累计贷款逾期率达到8%(含)时,暂停该合作金融机构该类信贷补偿,当该 类补偿金累计贷款逾期率再次下降到8%(不含)后,恢复该 合作金融机构该类信贷风险补偿。

第九条 本细则未规定的事项,按照《顺德区企业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及项目主管部门制定的文件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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