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扶持办法

为鼓励、扶持和引导我区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提高企业融资比重,进一步规范企业管理、实现跨越式发展,根据省、市关于利用和发展资本市场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企业上市

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 纽约交易所、美国纳斯达克、新加坡交易所等区政府认可的境内外证券交易市场上市的企业,进行资金扶持。

(一)境内上市。

对拟在境内上市的禅城区企业,分三个阶段进行资金扶持。

第一阶段:完成股改并报省证监局辅导备案后,给予扶持资金 300 万元;申请股改扶持资金的企业,需上年度纳税超过 500 万元,注册资本超过 3000 万元。

第二阶段:中国证监会或其指定的股票发行审核部门正式受理上市申报材料后,给予扶持资金 100 万元。

第三阶段:成功上市后,给予企业上市团队(含上市辅导中介机构)扶持资金 100 万元,并根据该上市公司首发募集资金数额分四个档次给予企业资金扶持。

(二)境外上市。

境外直接上市的企业,参照本条第(一)点执行。境外间接上市的企业,其在境内的运营总部或运营主体为我区企业,且上年度纳税超 1000 万元,可参照上述政策执行,以“一事一议”方式报区政府审批。

(三)上市企业迁入。

区外已上市企业将工商注册地迁至禅城区的,在其办妥相关工商变更、税务登记等手续后,给予开办补贴 600 万元,并按照办公面积给予物业补贴:对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本部自用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 1000 元;租赁办公用房本部自用的,前 3 年按照租赁时所属片区(楼宇)房地产租赁指导租金标准的 40% 逐年给予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 5000 平方米。

二、发行债券对企业发行债券融资工具进行资金扶持。债券融资工具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但不限于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全国性的证券交易所发行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以及在省内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和国务院或省有关部门按程序认可的其他债券。

(一)成功发行债券融资的,给予融资金额 5‰的贴息扶持, 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发行期限不足 1 年的,在计算发行金额时按年进行折算。每家企业申请发债扶持资金不超过 2 次。

(二)多个企业联合发行债券的,按照该企业所占融资金额的比例,参照本条第(一)点给予补贴。

三、增资扩股在证券市场或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成功办理增资扩股业务并获得融资的企业,按融资规模给予对应档次的扶持资金。

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但暂未获得融资的,按照第一档给予扶持。

四、企业并购

区内上市企业在兼并重组过程中产生的财务费用成本(包括 但不限于券商、律师、会计师、咨询机构等中介的费用),按实际支出的 50%给予事后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 1000 万元。被兼并企业注册地及纳税地须迁至禅城区或将主要税收汇总在区内上市主体,并出具承诺函,5 年内解散重组或迁离禅城区的全额退回申领的扶持资金。

五、股东减持鼓励各地上市公司股东在禅城区进行限售股减持。上市公司直接持股股东在禅城区减持限售股的,按减持限售股所产生地方财政实际贡献的 80%,给予上市公司股东补助。

六、申报程序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通过佛山市政府扶持企业资金综合服务平台递交申报资料。区金融工作局联合相关部门,按照区有关规定审批并拨付资金。

七、附则

(一)申请企业上市和并购扶持资金的企业,须出具承诺函, 若申报主体 5 年内迁出禅城区的,须全额退回财政扶持资金。

(二)本办法所扶持的金额已包含佛山市政府(财政)同类扶持项目中由区政府(财政)承担的扶持金额。

(三)经认定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业可申请享受本区其他优惠扶持政策,但与本办法同类型优惠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四)申报主体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在申报、实施项目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重复申请财政资金造成损失,由业务主管部门取消或收回资金,并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取消申报主体 3 年内申请本区财政扶持资金支持的资格。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申报主体在申报过程中的上述失信行为,由业务主管部门通过规定方式对失信主体进行惩戒。

(五)补贴资金按照属地原则(设立、迁入地),由区、镇(街 道)按照税收分成比例承担,其中镇(街道)负担的资金先由区财政统一垫付,再从划拨给各镇(街道)的税收分成款中结算。

(六)本办法由区经科和科技促进局(区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3 年。《佛山市禅城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佛禅府办〔2016〕25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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