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科技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细则

顺德区科技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细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 合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3〕3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 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 、 《广东 省科技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 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试行细则的通知》(粤科规财字〔2015〕 21号)等政策文件精神,按照《顺德区企业信贷风险补偿金管 理办法》(顺经发〔2017〕24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贷款对象为在顺德区内注册时间超过一年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纳入培育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获得“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广东省知识产权 示范企业”认定资格的企业;

(三)获得“创新型试点企业”或“创新型企业”认定资格的 企业;

(四)获得“软件企业”或“电子商务”认定资格的企业;

(五)近5年内获得国家、省、市或区科技项目立项,且 没有项目到期未验收、项目被动结题的企业;

(六)近5年内,拥有1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发明 专利授权或3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3项(含)以上软件著作权的企业。

(七)近3年内获国家、省、市或区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 术创新基金(资金)扶持的企业;

(八)国家、省、市或区级创新创业大赛的获奖企业;

(九)符合《广东省科技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试行细则》要求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优先扶持对象: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以及良好市场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具备产业化条件,具有组织一定研发能力、创新管理人才团队和经济规模的企业;

(二)项目技术领域属于计算与通信集成芯片、移动互联关键技术与器件、云计算与大数据管理技术、新型印刷显示技术与材料、可见光通信技术及标准光组件、高端装备制造、智能机器人、新能源汽车电池与动力系统、生物医药、干细胞基 因与组织工程、增材制造(3D打印)技术的企业。

(三)在银行首次融资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四条 单个企业贷款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在孵 企业首次贷款金额不超过400万元),单笔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且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补偿金存续期。

第五条 合作金融机构应结合市场因素给予扶持企业优惠利率,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的1.5倍。

第六条 当企业出现逾期还款,以借款企业逾期还款次日 起第60个自然日启动风险补偿。出现风险的单个项目补偿金 承担贷款本金的50%,并以该笔贷款逾期之日在该合作金融机 构发放的该类纳入风险补偿金贷款余额不高于10%比例金额 为限启动临时性补偿(具体比例在申报指南中明确) 。

第七条 单个合作金融机构该类补偿金累计贷款逾期率 达到5%(含)时,暂停该合作金融机构该类信贷补偿,当该类补偿金累计贷款逾期率再次下降到5%(不含)后,恢复该 合作金融机构该类信贷风险补偿。

第八条 本细则未规定的事项,按照《顺德区企业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及项目主管部门制定的文件执行。对在孵企业首次贷款的风险补偿,按《广东省科技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试行细则》有关条款执行,合作金融机构承担其余损失。

第九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第十条 本细则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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